协助局领导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办系统内干部的考察、任免及招工、人员安置、调配、人事关系接转;负责各类人事、劳动合同、聘用手续、劳动工资和离退休等手续办理;负责系统内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职称评定、晋升聘用和日常管理,协调系统内老干部工作。具体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比、奖惩工作。
负责局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国土资源信息管理和文秘工作,起草全局性工作计划、总结和领导交办的有关讲话材料;负责局机关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党员工作;负责文件,报刊收发、印章管理工作。
负责局机关内部日常行政管理、来人接待、车辆安排、会务保障、办公用品、固定资产采购及使用管理;负责计划生育、值班、保卫、保密、档案管理等工作。
负责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和农地转用、土地征用有关管理工作;起草并组织实施农地保护、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未利用土地开发和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等有关规定;编制、审查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监督管理;承办市、省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农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负责统一征地的组织指导工作,组织起草征地补偿办法;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的论证、验收、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合理利用土地。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的有关管理;负责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审查工作;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跟踪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并对土地价格评估结果进行备案;管理土地市场;负责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有关工作。
统一管理城镇地政地籍工作;指导、组织各乡镇开展土地调查、变更调查、统计、确权、登记、发证、权属变更、证书查验和土地动态监测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地籍调查、变更调查、登记发证及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参与土地资产处置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测绘管理政策措施并进行执法检查监督;组织和管理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限测绘及其他市级重大测绘项目;负责全市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审核、测绘任务登记以及测绘市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收集和管理、组织实施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社会化服务;负责本市各种地图编制、校印、出版的核准和密级测绘成果的保密检查;负责对市测量标志的管理和维护。组织、指导、编制全市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计划;负责全系统科技规划、科技成果报评工作;审查各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参与报省、市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负责各项规划的协调衔接和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新增各类建设用地预审;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登记管理;依法征收管理资源补偿费等;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测、防治、保护、评价和预报。
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制定全市国土资源和测绘执法监督的有关措施;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教育;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措施及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调查研究工作;组织对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国土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来信来访工作;指导各乡镇国土资源的监察工作。
1、负责编报并落实全局年度财务经费预决算;
2、负责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事业经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统计、上报工作;
3、制订本系统的财务管理细则;
4、指导、监督各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5、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国土资源税费的征收工作;
6、负责全局机关的财务工作。
1、根据土地市场需求制定土地储备收购、收回、投放市场的计划;
2、负责对企、事业单位等需要盘活和调整的存量土地和其他增量土地适时进行收购、收回、储备;
3、管理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无证土地及无主土地,并负责将上述土地进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4、做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及有关出让前的征地、拆迁等项业务工作;
5、负责储备土地的资金筹集、管理和储备土地招商洽谈及投放市场前期准备工作。
1、 协助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规划矿产情况的调查、登记、统计等业务工作;
2、 按照城镇地籍调查的技术规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籍调查,负责收集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地籍资料;
3、 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农田保护区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用地项目的踏勘选址;
4、 负责调查全市各项规划的协调衔接和实施情况,负责矿产资源勘察和开采登记及其地质灾害防治和预报工作。
负责承担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的土地评估;负责地价咨询;完成局布置的其它工作。
1、 对全市范围内的土地、矿产等方面的违法情况进行监督、检察;
2、 负责对土地、矿产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按法定程序做好案件调查材料;
3、 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工作;
4、 受理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对土地、矿产方面的纠纷调解;
协助开展国土矿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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